最近在金鐘獎一戰成名,炙手可熱的佼佼者,就是提出「同性戀導致人類滅亡」說法的李先知天柱,比他手上的獎杯有著十倍以上的知名度,接受訪問當下,惡評即如野火燎原,一發不可收拾,甚至延燒到大法官出面表態,這結果並不意外,雖然柱哥趕緊出來滅火,說是大家誤解他的意思,但究竟是什麼意思,他當然也說不上來,只好躲起來等火消退。
他心裡應該覺得很鬱卒,打落水狗的很多,但相同立場的卻沒有一個站出來和他搭肩搖,這種言論也不是第一次出現,之前的郭采潔、梁文音、劉畊宏、王建煊、小馬。。。哪個不是被罵得噤聲失蹤一陣子不敢現身鏡頭。
反對理由中,不外乎二種聲音,一是宗教,一是同性戀無法傳宗接代,違背了人類存在的使命,是一種錯誤,請注意,會說是錯誤,或要救贖要治療要改變的,全都是認定同性戀是一種後天的行為,可以經過努力而改變。果真如此,這是不是也說明,異性戀也不是理所當然的預設值,而是經過學習而來?那為什麼卻只有異性戀可攏斷婚姻的專屬定義?
反同者將婚姻的使命定義為傳宗接代的說法相當愚蠢,也是犯了眾怒的最大敗因。如果傳宗接代為婚姻的必要條件,我倒覺得,衛道份子應該一視同仁,主張取消現有的婚姻登記,直到順利生子後才可登記結婚。所以啦,不管是不孕、停經、跨性別、夭折等原因,一律不承認婚姻效力,若是女方未孕男方卻外遇生子,也可理所當然扶為正宮。
那個誰誰誰,要不要出來解釋一下啊?知道自己理弱,邏輯也想不明白,又怎麼會一個口徑地堅持自己都不懂的事?巧合的是,這些人剛好都是天主教基督教的忠實信徒來著,基督教和天主教就是全世界反同角色裡的最核心組織,耳濡目染下就沾染了一知半解的反對立場。
所以,每個站出來假裝很有智慧卻被打槍的,幾乎都是揮舞著宗教大旗,說自己的立場出自聖經,希望有神明和教友為自己背書,但台灣經過幾次社會運動的撻伐及網路一面倒的鯨吞,已經沒人願意再跳出來當分散砲火的標靶。在民意及輿論的壓力下還會公開打壓同性戀的愚勇者,也是值得專文歌頌的奇葩了。
但我還是覺得很可惜,因為反對方除了宗教外,其實該要有更完整的論述來說明。這些蠢蛋氣弱,在批判之餘,還妄想藉此顯示自己的氣度,一定會搬出,我沒有歧視同性戀,事實上我有很多同性戀的好朋友,只是這是錯誤的,至於為什麼錯,就只好又搬出聖經和法條,婚姻就是由一男一女因相愛。。。
婚姻的目的,到底是為了給予相愛的一男一女對外交往的羈絆,亦或是讓所有相愛的人都能有更多分享幸福人生的機會?
當然不是每個基督教天主教徒都對同性戀持反對意見,除了宗教外,還有一個重要因素的交集,就是單純看同性戀不順眼,覺得噁心、骯髒,缺乏道德的基礎,甚至認為是一種後天的身體和心理疾病,需要拯救及治療。
在這裡提到道德的字眼,是因為他們真正思考的就是這二個字,卻無法說出口,很難解釋明明覺得同性戀是種道德瑕疵,卻又覺得說出口又是自己的另一面瑕疵的矛盾心理。當我們在思考同性婚姻的正確性時,是否只能將正義簡化定義為爭取大多數人的幸福?是否也能一併維持面臨此一問題者的人生幸福?在烏蘇拉的小說中,有個幸福洋溢、無憂無慮的小城,但所有的人都知道,他們的快樂健康、風調雨順,全都有賴於一間地窖裡長年關著的一個營養不良的小孩,如果讓他離開那悲慘的環境,重見天日、舒適溫飽,一切美好景象都將化為烏有。這是談好的條件。 我們是否該視小孩的不幸是為了世人幸福的不得已犠牲?
我也不至於只是批判反同性戀的立場,相反地,我想整理一下是否有更深入且值得思考的立足點。在這之前,我們必需了解一些現狀,過往西方國家長年在政教合一的背景下,反對同性戀合法化的比例,比起台灣高出一截,且他們不用像東方人這麼含蓄保留,接受訪問時輕鬆表達反對立場。這是因為宗教在西方生活佔了很大的比重,有這麼大又有力的靠山自然更是有恃無恐。民事法條也是人所訂定的,下筆時考量到多數人幸福的基準,以神學立場來解釋法條或對婚姻加以定義,以當年的時空背景是可以理解及預期的。
但是在自由平等正義的新觀點下,整個世界已有翻天覆地的改變,若只想著如何鞏固既有的舊思想,終將被時代所淘汰。
從民眾的立場來看,這世界的信仰和性向該是完全自由的,你想愛男愛女愛老愛少愛屎愛鞭打愛多P愛自己,這全是你的自由,而所謂自由,當然是在不妨礙他人自由之前提,雙方或多方都同意的狀態下,一切都該被允許。如果要持反對立場,那也是你的事,說得出一番道理讓人跟隨你,那是你的本事。
接下來是宗教的立場,我認為也該比照個人自由的定義,宗教自成一格,有他們自身的教義,宗教和信徒一個願打一個願挨,只要他們不插手宗教外的人事物,他們要怎麼宣導,要怎麼要求,要怎麼聖潔自愛,那都是他家的事,外人也管不著,真要管,就加入宗教,否則我們也沒什麼立場對對他們指手劃腳。
但在這就有個難題,西方人的婚姻和宗教密常常不可分,如果宗教不承認同性婚姻,又怎麼能強求宗教為你證婚?牧師、教堂、祝福、誓言,幾乎都是基督教的獨佔事業,如果真的主張同性婚姻,怎能要求神父咬著牙為你祝福、為你而改變?我倒是很能體諒這點,同性戀者要結婚也不是不行,只是離教堂遠點就是了,互不勉強,互不干涉。
最後以國家的立場來談就是表現在法條上,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婚姻的定義,就只針對二個相愛的一男一女,這代表著大多數國家是只認同異性婚姻,同時也是反對同性婚姻的。不管有多少人贊同同性婚姻,即使是總統,但只要法條沒有修改,國家就不算贊同。
所以,簡單的做法,就是把一男一女的限制移除,將婚姻的定義擴張到同性伴侶,大家都可以結婚,聽來就是皆大歡喜了,但反同者一定不同意,在他們沒什麼作用的腦中,很難接受「在法律裡即使允許了同性婚姻,也不會有異性戀者因此就和同性結婚」的常識。
但是,真正的問題應該在,為什麼國家要贊同?表現出自由意志的是個人,但國家的組成國民裡,有人贊成,也有人反對,國家為什麼要特定為了贊成者而立法?這是個平等法嗎?這種特定立場的齊頭式平等是真平等嗎?如果把一男一女改成不分性別的二人,那是不是仍有人不滿意,為什麼不能三人?為什麼不能和自己結婚?
這就是為什麼反同者提出,若是擴張了婚姻的定義至同性戀者,那在平行立足點下,將會有多P,人獸交也被合法化的危機。這點就邏輯來說,我完全能理解,只是被社會簡化批判下變得太過無厘頭,但只單就婚姻這事來解釋,人獸無法彼此同意,不在討論範圍,但單一人或多男多女,如果都是完全自願的婚姻,那又有何不可?
這時就會發現另一個疑點,為什麼國家只為異性戀背書?在未影響他人自由的前提下,我們的作為何需國家修改對婚姻的定義來解釋合法性?如果法條訂定的是只有處男處女才是有效婚姻,你會順從嗎?國家當然不該禁止異性或同性婚姻,但是否有必要立法鼓勵?而一開始立法贊同異性婚姻合法性時,又為什麼從來沒有人反對?
我們是不是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,不論是異性婚姻或是同性婚姻,是否要結合或聲名自己情感狀態的前提,根本就不需要經過國家的允許。也就是不論是榮耀、是加持、是羈跘、是認可、是背書,國家根本就不該介入認可任何形式的婚姻或性行為模式。甚至,你希望的形式為二男或二女或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或和自己結婚,全都可以在自由自主的前提下自行決定,或交由公正的第三方,這第三方可以是宗教,也可以是任何團體,若是基督教反對,找別種形式或團體就是了。
因此,這不再只是決定同性婚姻是否該被認可,更是在婚姻的目的或是道德邏輯上加以深耕,拒絕和特定的宗教掛勾,更拒絕在國家或法律層次來解決現有的困境。國家不該只認可某種特定組合,更應該廢除婚姻相關約束法條,維持立場中立,不再介入宗教對立或正反民眾的意見之中。
現在舉雙手贊成同性婚姻者,似乎也必須開始思考,贊成的最終立場,是必須完全捨棄現有制度下的「既得利益」,對本已熟悉的法條加以省思,一視同仁地廢除或改變現有婚姻制度,你是不是還能有著堅毅的腳步選擇這條路?
最後,誠摯地祝福所有的情感與靈魂,都能各有其最自由的歸屬。